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869號
CTDV,107,司促,15869,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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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69號
 
債 權 人 義大皇家聯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忠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秀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委員會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聲請狀所載法
  定代理人姓名與印文、主委當選函所載不一)
二、請提出債務人宋秀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宋秀珠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陳明對債務人宋秀珠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
  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
  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
  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依貴委員會提出之催告債務人繳
  納管理費之民國107年9月13日郵件影本所載,經招領逾期退
  回,則貴委員會仍未合法催告繳納管理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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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