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68號 債 權 人 義大皇家聯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連忠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貴委員會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聲請狀所載法 定代理人姓名與印文、主委當選函所載不一)二、請提出債務人江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江緞之第一類建物謄本。三、請陳明對債務人鄭夏英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 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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