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793號
CTDV,107,司促,15793,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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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曾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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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