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767號
CTDV,107,司促,15767,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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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6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張國利 

債 務 人 張竹鈞 

債 務 人 張月娥 

債 務 人 張美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八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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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