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66號
債 權 人 陳怡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榮景觀有限公司、台灣精農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除借款新臺幣(下同) 1,429,997 元外,請提出請求894,79
5 元【計算式:2,324,792-1,429,997=894,795 】之計算式
,及相關文件(如任職證明、薪資單、加班時數紀錄…)。
二、請確認借款1,429,997 元之借款人為何人?(依台端提出之
帳務開頭為金典,並提出相關文件)
三、請求債務人慶榮景觀有限公司、台灣精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
四、債務人慶榮景觀有限公司、台灣精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漢
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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