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5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務 人 陳禹勛
債 務 人 陳郁翔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修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修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