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752號
CTDV,107,司促,15752,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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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5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禹勛陳郁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陳修生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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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