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656號
CTDV,107,司促,15656,2018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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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56號
債 權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人橘事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橘子
廚房餐飲利股份有限公司) 、劉奕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第510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橘子廚房餐飲利股份有限公司、 劉奕顯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劉奕顯業已遷出國外,此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 債務人橘事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橘子廚房餐飲利股份 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大寮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 無管轄權,則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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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橘事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