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597號
CTDV,107,司促,15597,2018120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97號
 
債 權 人 協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棕 
債 務 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玖佰參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