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551號
CTDV,107,司促,15551,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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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5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曾武男 

債 務 人 蕭武祥 

債 務 人 蕭文戶 

債 務 人 洪富記 

債 務 人 洪林秀桃

債 務 人 陳進益 

債 務 人 黃世育 

債 務 人 曾振忠 


債 務 人 林永賢 

債 務 人 洪益勝 

債 務 人 黃景雲 

債 務 人 洪榮坤 

債 務 人 陳新富 

債 務 人 陳新貴 

債 務 人 黃正芳 

債 務 人 蕭登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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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