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5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曾武男
債 務 人 蕭武祥
債 務 人 蕭文戶
債 務 人 洪富記
債 務 人 洪林秀桃
債 務 人 陳進益
債 務 人 黃世育
債 務 人 曾振忠
債 務 人 林永賢
債 務 人 洪益勝
債 務 人 黃景雲
債 務 人 洪榮坤
債 務 人 陳新富
債 務 人 陳新貴
債 務 人 黃正芳
債 務 人 蕭登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