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劉遊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世賢即陳隆興之繼承人、陳李月春即陳隆
興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陳隆興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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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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