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達韋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8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達韋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網路賭博射倖圖不法利益, 助長賭博風氣,足以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所為屬不該,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之接續賭博行為期 間長達半年餘,兼衡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被 告智識程度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 被告以其所有之電腦及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上開賭博網站 為本件賭博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固堪認該電 腦及手機均供被告為本件賭博犯行所用,然電腦及手機應為 被告日常生活所使用之物,並非專為本案犯行而持用,且參 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及其所受之宣告刑,認若因此而沒收上 開電腦及手機,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況刑法沒收 犯罪工具之目的,主要係為避免行為人持該等工具再實行犯 罪行為,故縱將被告所使用之該電腦及手機予以沒收,其仍 可使用其他方式為賭博行為,防止被告再犯之效果有限,難 認有刑法上之重要性,是認無庸就上開該電腦及手機為沒收 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謝肇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8792號
被 告 呂達韋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達韋明知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經營「東吉娛樂城」(網址 http:// www. 888dg.net)係線上賭博網站,仍基於賭博之 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 處、高雄市○○區○○路000號公司處所,以電腦或手機上 網連結進入前開網站下注簽賭,申請會員帳號同時以其向中 華郵政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對匯帳戶後 ,再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至該賭博網站提供之帳戶,以等 值比例,轉換為賭博點數。其賭博方式為:由呂達韋上網連 線至該網站登入帳號、密碼,再選取所欲下注之運動賽事或 遊戲項目下注點數,與網站經營者對賭,輸贏則依該網站按 規定賠率計算,若押中,可依其下注點數及賠率取得點數, 如未押中,則所下注點數均歸前揭網站所有之方式賭博。嗣 若欲將遊戲點數兌換現金,逕行自該網站提領點數,再由該 網站匯款至呂達韋所設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內。警方調閱相關 網路IP位址,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達韋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網 頁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報告、被告設於 中華郵政帳戶之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資料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罪嫌 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所載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 指雖非多數人集合往來之公共場所,但為不特定人隨時得出 入之場所。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 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 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 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 ,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 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嫌。又被告於上 揭時、地,多次上網登入至「東吉娛樂城」下注賭博,係基 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之數個舉動,時間接近,手段相同,侵 害法益同一,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 之行為觀念,請以接續犯評價以一罪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檢 察 官 謝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