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3號
107年度易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淯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575
號、第4654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