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6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代 表 人 楊建基
訴訟代理人 莊曜瑋
洪佳妙
孔祥維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鳴倫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請補正原告係屬於行政程序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之「行政機
關」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有獨立之組織法規、編制及預
算與印信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