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116號
TYDA,107,簡,116,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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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6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代 表 人 楊建基 


訴訟代理人 莊曜瑋 
      洪佳妙 
      孔祥維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鳴倫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請補正原告係屬於行政程序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之「行政機
  關」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有獨立之組織法規、編制及預
  算與印信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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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