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14號
TYDV,107,重訴,514,2018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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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原   告 朱柏誠 


被   告 日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振清 



被   告 黃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若逾期仍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請求清償債務之訴未繳足裁判費(僅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 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 22日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514 號裁定,請原告於20日內繳足 裁判費257,900 元,而該裁定於107 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指 定之送達代收人地址,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 證,可知原告本應於107 年11月15日以前補繳。詎料,原告 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各1 紙附卷足憑,是依上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 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 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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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