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7年度,14號
TYDV,107,訴更一,14,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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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
原   告 簡懋彥 
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曾煜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二月一日下午十五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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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