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陳小雯
許裕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楷捷(原名:張婉婷)間因本院民國10
7 年度訴字第639 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均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陳小雯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上訴人許裕凡之上訴利益為26
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