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44號
TYDV,107,訴,2944,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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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4號
原   告 鄧欣芳 
被   告 曾亭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亭榕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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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