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25號
原 告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隆
被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3,54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
尚不足1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