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25號
TYDV,107,訴,2925,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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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25號
原   告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隆 



被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3,54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
尚不足1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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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