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735號
原 告 陳尚詮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被 告 徐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原本相識,被告於民國106 年10月間, 陸續以短期周轉、幫忙過票等事由,多次向原告借款,並言 明1 個月還款,或原告需用錢時,被告可於3 日內還清借款 ,復約定利息3 分,被告因而自106 年10月18日起,陸續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原告借款,共計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 。詎料,被告屢屢拖欠利息,原告乃於107 年5 月20日以通 訊軟體LINE向被告催告並請求返還全部借款,被告迄今仍未 返還,爰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 告清償前揭欠款。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承認確實有向原告商借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 之款項,惟伊現在沒有能力償還。另就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 之借貸款項而言,伊並未收到,不知原告是如何加的,伊於 通訊軟體LINE與原告對話,並未承認有向原告借貸70萬元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就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消費借貸關 係(金額共計35萬元)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轉帳 交易明細表影本、通訊軟體LINE截圖影本、被告配偶邱晏玲 帳戶影本為證,上情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 構成要件,如對於交付之事實有爭執,自應由主張已交付之 貸與人負舉證責任,此觀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經查 ,就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消費借貸部分,被告
否認有自原告處取得借款35萬元,不清楚原告如何加計等語 ,而依原告所提通訊軟體LIME截圖(原證三,107 年5 月20 日),原告固稱:「小林哥當初你保證利息絕對不會欠,. ..,現在也借70萬在你那了,如果你沒辦法守住信用的話 ,那我希望先暫停這種金主關係,本金我全拿回就好,利息 不要了,不希望往後大家會有疙瘩產生!」等語,而被告則 回以:「我保證我一定會拿給你,我因為會子的關係卡的比 較緊,我說到做到。」等語,被告係針對還款承諾,但並未 明確表示有向原告借到70萬元。原告復於107 年8 月15日以 通訊軟體LINE對被告稱:「老哥,下個月多少先還我一點吧 !70萬壓在你那邊真的太多了,利息又拿不到,也不知道你 又要拖多久,也該有個限度吧!」等語,被告則回以:「好 的」、「我有在拼命賺錢了」等語,主要是針對還款承諾, 但並未承認有向原告共借到70萬元。原告於107 年6 月2 日 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被告配偶邱晏玲,也是說了很多事情, 中間插入一句「我現在是已山窮水盡70萬在你們那邊」等語 ,然邱晏玲僅答稱:「你怎麼了?身體還好嗎?」、「那天 他有跟我提說月中會拿些錢給你!」等語,亦未承認有欠原 告70萬元。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與被告間 有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35萬元消費借貸合意及確有交付所 借貸之金錢等事實,則原告主張被告應清償此部分款項,即 無可採。
㈢準此,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萬 元(即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35萬元消費借貸款),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1月13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 107 年11月12日送達予被告,見本院卷第20頁送達證書)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綜上所陳,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 郁 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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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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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10.18 │1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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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12.4 │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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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12.22 │1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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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7.1.8 │10萬元 │
├──┼─────┼─────────┤
│ 5 │107.2.27 │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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