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629號
TYDV,107,訴,2629,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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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29號
原   告 趙子揚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陳稚平律師
被   告 謝岳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原告之妻即訴外人邱奕禎為有配 偶之人,竟於通訊軟體之對話中,與邱奕禎以老公、老婆相 稱,甚至表示想看邱奕禎尿尿等情,經原告提出照片及對話 截圖附卷可稽,在在顯示被告與訴外人邱奕禎之往來,已逾 越朋友交往之分際,是被告之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權,情節 重大,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 償原告新臺幣80萬元暨法定年息等語。然本件被告之住所地 在台北市○○區○○路○段00巷0 號2 樓,有被告之戶籍謄 本影本、民國107 年12月6 日民事聲請狀1 紙存卷可憑。且 原告對於本件侵權行為地為何無法確定,從而,依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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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