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410號
TYDV,107,訴,2410,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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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10號
原   告 李秀英 
訴訟代理人 李芮誼 
被   告 吳貴振 
      吳秉鋐 
      吳鳳媛 
      吳秀霞 
      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貴振吳秉鋐吳鳳媛吳秀霞吳美華為被告吳馮貴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馮貴蘭係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7 年10月 12日死亡,其繼承人吳貴振吳秉鋐吳鳳媛吳秀霞、吳 美華等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乙情,有被告吳馮貴蘭之除戶謄 本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 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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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