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50號
TYDV,107,訴,1750,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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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50號
原   告 呂劉素娥

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律師
被   告 張傅愛敏

      傅利雲 
      黃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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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