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50號原 告 呂劉素娥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律師被 告 張傅愛敏 傅利雲 黃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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