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翔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能
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第77
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東會決
議決議無效之訴,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
範圍,故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最高法院92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
字第615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公
司於103 年度股東常會中就提案一、提案二之決議不成立或無效
,經本院為全部敗訴之判決,因該二請求無競合或選擇關係,應
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0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2 =33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 萬5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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