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陳瑞胤
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冉光煒
嘉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良
被 告 游淑卿
王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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