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47號
TYDV,107,補,1047,201812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炳生公

法定代理人 李汪圈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訓盛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7,13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