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陳連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郭承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農業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4,1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