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44號
TYDV,107,補,1044,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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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楊麗良 


被   告 范淑娟 
      游日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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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