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營收款項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19號
TYDV,107,補,1019,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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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胡清平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被   告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營收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1,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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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