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739號
TYDV,107,監宣,739,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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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李碧卿 
相 對 人 賴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賴清海(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 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成年 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前經本院以 105 年度監宣字第629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 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聲請人之子賴正翰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並已經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向鈞院陳報在案。茲 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賴文德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 有繼承人約定協議分割如附表所示土地,被繼承人生前購買 登記在相對人名下之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971 地號土地),則仍歸相對人繼續保有,另名繼承 人賴清森同意再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承 諾全額繳納被繼承人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 南銀行)之借款債務346 萬7,112 元,爰依民法第1113條, 聲請許可辦理該等土地之遺產分割事宜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到場陳述甚明,復提出桃 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表所示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憑,並經本院 調取105 年度監宣字第629 號及106 年度監宣字第324 號卷 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再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 月00日 生,系爭971 地號土地則係於62年3 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 登記在相對人名下,有上開謄本可佐,斯時相對人年僅12歲 ,衡情尚無資力可供置產,是聲請人主張系爭971 地號土地 係相對人之父即被繼承人購買,以相對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 記乙節,應非子虛。本院審酌該分割遺產之協議,係由相對 人分得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該土地價值2,93 1,200 元(計算式: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200 元/平 方公尺×面積916 平方公尺=2,931,200 元,未設定抵押權 ),加計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價值為10,247,1



50元(計算式: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5,390元/平方公 尺×面積185 平方公尺=10,247,150元,未設定抵押權), 二者合計13,178,350元,另繼承人賴清森所分得之桃園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桃園市○○區○○○段○○○○ 段00000 地號土地,價值分別為8,905,600 元(計算式:10 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200 元/平方公尺×面積2,783 平 方公尺=8,905,600 元,未設定抵押權)及4,252,500 元( 計算式: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2,500元/平方公尺×面 積81平方公尺=4,252,500 元,上有華南銀行設定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抵押擔保債務為3,467,112 元),合計13,158,1 00元,其他繼承人詹賴素雲賴素霞賴素貞則共同分得桃 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價值7,792,514 元(計算 式: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57,000 元/平方公尺×面積 5,044.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84/100000=7,792,514 元, 未設定抵押權),是上開遺產分割結果,相對人分得之遺產 並無短少,尚合乎相對人之利益,聲請人依民法第1101條第 2 項第1 款規定,聲請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 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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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坐落 │ 權利範圍 │ 備 註 │
├──┼───────────┼──────┼────────┤
│ 1 │桃園市新屋區清華段616 │ 全部 │擬分由相對人取得│
│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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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桃園市新屋區清華段618 │ 全部 │擬分由賴清森取得│
│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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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三│ 全部 │擬分由賴清森取得│
│ │座屋小段554-7 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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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桃園市中壢區青昇段419 │ 984/100000 │擬由詹賴素雲、賴│




│ │地號土地 │ │素霞、賴素貞各分│
│ │ │ │得328/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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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