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嘉敏即呂麗芬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聲請人及父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
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父
母親之民國106 、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父母親是
否確有受扶養之必要。
二、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
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提列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各為若干?請按項目(如:電
話費、交通費、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家用雜支等)分別臚
列金額,並提出相關單據或憑證以資佐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