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垂仁
代 理 人 段思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
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二、提列聲請人(個人)每月支出必要費費用各為若干?另行提
列需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未成年子女)每月支出扶養費(包
含生活必要費用及教育費用)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單據或
憑證以資佐證。
三、釋明聲請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
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
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另請提出聲請人該名未成年子女之106
、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