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269號
TYDV,107,消債更,269,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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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垂仁 
代 理 人 段思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
  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二、提列聲請人(個人)每月支出必要費費用各為若干?另行提
  列需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未成年子女)每月支出扶養費(包
  含生活必要費用及教育費用)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單據或
  憑證以資佐證。
三、釋明聲請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
  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
  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另請提出聲請人該名未成年子女之106
  、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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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