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23號
TYDV,107,法,23,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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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呂俊賢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之 董事,茲因業務需要,業經民國107 年10月26日經董事會決 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 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桃園市政府107 年11月15日函、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7 年11月2 日函、107 年10月26日第10 屆第3 次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 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 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 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 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僅係 修正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地址及調整董事人 數,均為無關乎組織、管理方法或維持財團目的之文字修正 ,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前開說 明,此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其聲請應予駁回。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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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條號│修訂前 │修訂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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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院設立於桃園市新屋│本院設立於桃園市新屋區│
│第四條 │區九斗里2 鄰九斗15-1│九斗里2鄰五谷路473號。│
│ │號。 │ │
├────┼──────────┼───────────┤
│第三章 │本院設董事會7-11人(│本院設董事會7-13人(詳│
│第六條 │詳細條文內容詳卷) │細條文內容詳卷) │
│(僅節錄│ │ │
│相異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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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