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頂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野篤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相對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緊急處分,
查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 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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