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7年度,47號
TYDV,107,家調裁,47,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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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調裁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劉怡萱 
相 對 人 劉黃菊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劉怡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劉黃菊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兩造本為親子,前於民國70年間全家移居菲律賓 ,為了念書問題,在當地購買不實之出生證明,把聲請人父 、母登記為劉峻豪鍾敏,但實際上聲請人與劉峻豪鍾敏 並無血緣關係,也素不相識,因聲請人實際生父劉正義已死 亡,爰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等語。
二、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 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否認子女事件固為當事人 不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聲請人之父、母登記為劉峻豪鍾敏並非真實,兩造間有母女之自然血緣關係等事實,均 不爭執,復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兩造戶籍謄本、身分證雙 面影本、柯滄銘婦產科親子鑑定報告等為證,均為相對人不 爭執。上開親子鑑定報告依兩造之遺傳標記檢驗結果,判定 無法排除『劉黃金菊劉怡萱的親子關係』(確認率99.999 999%)」等語。綜合上開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四、綜上所述,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 存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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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