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7年度,83號
TYDV,107,家聲抗,83,201812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
抗 告 人 林裕智 

      藍雪芳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本院
107 年度司繼字第11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後開第二項之聲請,暨該聲請費用部分均廢棄。
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聲明及抗告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恭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恭緯於民國107 年 3 月30日死亡,抗告人林裕智藍雪芳林恭誼為其父、母 、兄弟,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聲明人林裕智藍雪芳提出之家事聲請 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之印文,並非印鑑證明之印文,經原審 於107 年7 月3 日、107 年7 月24日分別以函文通知林裕智藍雪芳應於家事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補蓋印鑑章,惟 其逾期仍未補正,原審另訂107 年9 月18日通知林裕智、藍 雪芳到庭進行訊問,然渠等並未到庭且迄未補正,自難遽認 林裕智藍雪芳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而裁定駁回其聲明。三、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藍雪芳部分:因伊之弟弟藍文進住院需要他人照顧, 且伊未收到法院補正通知,另107 年9 月18日訊問期日則係 因伊要抽血檢查,時間來不及故未到案開庭,爰依法提起抗 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㈡抗告人林裕智則以:伊不知提出聲明時要蓋印鑑章,伊有收 到法院駁回聲請裁定,伊以為補正即可,請求廢棄原裁定等 語。
四、查抗告人林裕智藍雪芳於原審中提出聲請拋棄繼承狀及繼 承權拋棄書,已蓋有其姓名之印章於其上,雖未加蓋其等之 印鑑章,而原審命其定期補正,抗告人林裕智藍雪芳均遲 未補正,原審復定期於107 年9 月18日通知林裕智藍雪芳 到院說明,並調查其等是否有拋棄繼承之真意,林裕智、藍 雪芳合法收受送達,仍均未於訊問期日到場,然抗告人既於 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人林裕智藍雪芳亦已於本院審 理中到庭表示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等語,足認抗告人林裕智藍雪芳均有拋棄繼承之意,關於前開得補正事項即已補正 。是抗告人林裕智藍雪芳之聲明拋棄繼承應認合法,故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予以廢棄原裁定,並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