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7年度,323號
TYDV,107,家聲,323,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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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黃仕翰律師即何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 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 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繼承人何鳳娥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0號,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66號、本 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319號裁定可佐,並與本院105年度司繼 字第1616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之記載 相符。依法應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不 因欲聲請變賣的遺產位在本院轄區即使本院取得管轄權。茲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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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