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39號
TYDV,107,司聲,239,2018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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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盧俊嘉 
      盧玉容(即盧朝任之繼承人)

      盧廷森(即盧朝任之繼承人)

      盧緯倫(即盧朝任之繼承人)

      陳國正 

      翁茂清(即翁廷垂、翁仁進、翁沈鳳妹之繼承人)



      周宗斌 

      盧廷勳(即盧朝棟、盧葉河妹之繼承人)

      盧廷雲(即盧朝棟、盧葉河妹之繼承人)

      盧秋香(即盧朝棟、盧葉河妹之繼承人)



      盧秋琴(即盧朝棟、盧葉河妹之繼承人)

      盧秋華(即盧朝棟、盧葉河妹之繼承人)



      盧廷焜(即盧朝錄之繼承人)

      盧廷洋(即盧朝錄之繼承人)

      盧廷鈺(即盧朝錄之繼承人)

      盧萩燕(即盧朝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廖翁玉英
      翁茂隆 

      范姜翁錦梅住桃園市○鎮區○○路0巷0號
      張細妹 



      翁祖坤 


      張祖凰 


      翁祖龍 

      翁惠玲 

      翁惠琴 

      翁茂堂 
      翁茂呈 
      翁紫筠(原名:翁蕉妹即翁于媜)


      翁緗翎(原名:翁李妹)


      翁千淳 
      林偉峻(即翁茂昌之遺產管理人)



      翁茂宗 

      鍾翁雪枝 (遷出國外)


      翁美逢 
      翁美玲 
      翁賴雪 

      翁茂寶(原名:翁茂保)

      翁茂永


      翁麗鳳 
      翁麗卿 
      翁櫻如(原名:翁麗関)

      翁麗美 
      劉阿雪 
      劉世民

      翁惠玲 
      翁光政 
      胡榮初 



      胡榮發 

      胡榮豊 

      胡榮順 



      榮貴  (遷出國外)




      歐仁烽 
      歐仁德 
      歐仁俊 
      歐仁和 
      歐美容 
      鄧琇文 



      鄧淑文 
      鄧清文 
      鄧景元 
      歐春綢 

      歐治平 


      歐靜姝 
      古德双

      古德添 
      黃淑鈺 
      陳歐屘妹
      鄧高春美
      許雅棠 


      蕭順智 
      鄧煒耀 
      鄧渝璇 
      鄧伊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
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三中編號19姓名欄關於「鄧琇文、鄧景元、鄧淑文、鄧清文、歐春綢(以上為鄧經綸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鄧琇文、鄧景元、鄧淑文、鄧清文(以上為鄧經綸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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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