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2257號
TYDV,107,司繼,2257,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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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257號
聲 請 人
即 聲明人 林宛樓 


      陳泓宇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品汝 
      林裕哲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陳許瓊姑(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陳許瓊姑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謝淳榛謝秀艷之法定代理人「
  林裕哲」之印鑑證明,該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
  承」或「不限目的」,且須與所提出之繼承權拋棄書上所蓋
  印之印鑑印文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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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