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257號
聲 請 人
即 聲明人 林宛樓
陳泓宇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品汝
林裕哲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陳許瓊姑(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陳許瓊姑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謝淳榛、謝秀艷之法定代理人「
林裕哲」之印鑑證明,該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
承」或「不限目的」,且須與所提出之繼承權拋棄書上所蓋
印之印鑑印文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