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971號聲 請 人 宋佩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秋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李秋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