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0753號
TYDV,107,司票,10753,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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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753號
聲 請 人 陳金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任彥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
  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附表所
  載利息起算日欄」起算利息,惟附表中該欄「利息起算日早
  於到期日」,請具狀表明本票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
  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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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