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0595號
TYDV,107,司票,10595,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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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59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已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婷婷潘永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查貴公司法定代理人前於107 年12月3 日逝世,請表明最新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補正正確之聲請狀到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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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