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0573號
TYDV,107,司票,10573,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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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573號
聲 請 人 張聖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時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
    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又依票
    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
    示日)寄回本院。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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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