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573號
聲 請 人 張聖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時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
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又依票
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
示日)寄回本院。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