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722號
TYDV,107,司拍,722,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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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林口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汪誠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龜山區大坑段0000-0000 地號之不動產
  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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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