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張國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秀燕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相對人李秀燕所有坐 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及桃園市○○區○○段00○ 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及不動產附表,該裁定已於107 年10月 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