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23號原 告 陳淑鳳 訴訟代理人 屠文律師被 告 宇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三平 吳肇琨 王忠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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