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908號
債 權 人 五守新村A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方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麗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
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孫麗君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三、提出孫麗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釋明孫麗君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12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