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872號
TYDV,107,司促,28872,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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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8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柒佰肆拾壹
  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
  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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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