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595號
TYDV,107,司促,28595,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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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595號
債 權 人 鄭惠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章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違約金請求金額逾兩造契約第6 條第6
  款但書「以房地總額15% 為限」之依據,若無,請更正請求
  違約金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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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