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577號
債 權 人 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孟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門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
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門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門毅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
園市○鎮區○○路00巷0 號」或戶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