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577號
TYDV,107,司促,28577,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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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577號
債 權 人 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孟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門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
    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門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門毅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
    園市○鎮區○○路00巷0 號」或戶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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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